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84********,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中专文化程度,住屏边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O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某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lOO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67.25mg/lOOml。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52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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