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05.25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B****)行驶至省道S358东莞市**镇**路口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挖土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282****,保证人赖某某,联系电话1353709****。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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