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21时10分许,酒后驾驶辽D****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永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济路与浑河南路交汇路口时,被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中国医大盛京医院集团抚顺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182.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娇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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