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沿社旗县*******行驶至岗里西南角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无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7人,实载3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及其驾驶的无牌中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董旭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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