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C9****的小型轿车行至**线94公里(昌黎县**镇***路段)处时,被昌黎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昌黎司鉴[2019]毒鉴字第524号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1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两张;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两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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