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AC****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7月3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4.3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8月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