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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00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源区**镇,住白山市江源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23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号轿车,沿江源区**镇街里道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线**km+**m(**红绿灯路口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使车辆失控滑向道路左侧人行道,与停放在人行道的吉******号越野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28mg/l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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