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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刘**,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道**村委会****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刘**持C1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A*****小型轿车,从嵩明县杨桥街道“海蓝汽修”行至嵩明县嵩阳街道金叶花园小区后门路段,发现公安机关堵卡,为逃避依法检查,掉头开往岔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鉴定,乙醇成份含量为139.50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德骏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现住嵩明县**街道**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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