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烟酒商行,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依法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座**房,联系电话132420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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