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4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1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小汉镇新华社区往兴隆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小汉镇峰昌村8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浙GU****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轿车擦损、被告人刘某某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验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易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在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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