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乡**村,住东某某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某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44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G****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科技路交警大队门前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6523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值8O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黑G****7的黑色江淮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某某分局交警大队接警登记表、东林公(交)受案字(2020)322号受案登记表、东林公(交)立字(2020)103号立案决定书、东林公(交)取保字(2020)73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乙醇含量司法鉴定委托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光盘制作说明,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承诺书;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4.黑龙江民强司法司法鉴定中心黑(民)鉴(毒物)字(2020)第08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刘某某血样采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交警执法记录仪和交警队固定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交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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