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信宜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K*****的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城区东方大道行驶,被民警查获,经过吹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刘某某持有C1牌照,没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