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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高密市**宿舍**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红色北京现代轿车,沿昌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百脉湖大街路口南侧时,发现交通警察正在进行执法检查。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检查掉头向南行驶,在昌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街路口西侧150米处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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