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N7****号车,在阿克苏市**花园小区内倒车时,碰撞到该小区内停驶的3辆小型轿车,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向三名当事人进行赔付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997****。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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