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紫御江山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2时35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万家丽快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万家丽快速路劳动路下行匝道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快速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188192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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