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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9高尔夫牌小轿车,沿长岭县G203线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486KM+200米处同沿长岭县G203线自北向南溥锋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刘某某负全部责任。2018年11月30日,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0mg/100ml,为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志国,男性,1974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4032518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新安镇双榆树村双榆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长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22时许,刘志国酒后无证驾驶吉JPB719高尔夫牌小轿车,沿长岭县G203线自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486KM+200米处同沿长岭县G203线自北向南溥锋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刘志国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刘志国负全部责任。2018年11月30日,经检验,刘志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0mg/100ml,为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三)被告人刘志国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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