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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邵县新田铺派出所取保候审;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小四轮电动车沿魏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资江一桥北头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43.94mg/dl。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广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地点在新邵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为158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7页,附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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