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镇**村**号,现住址:辽阳市文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冀东水泥厂附近一卖店喝了两瓶啤酒,并于当日19时30分左右,无证驾驶吉C****3号正三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未悬挂号牌)沿文某某中大线青峰村附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后方李某某驾驶辽K****2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追撞,造成李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文圣交警大队出警中,发现刘某某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请辽阳第二医院医护人员对刘某某进行抽血检验,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27日,经文圣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李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因病在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辽阳市公安局2019年9月19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病情介绍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邸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洋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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