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农民。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黑色本田牌小型客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刘某某血醇浓度为11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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