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汽车沿菏泽振兴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立交桥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里乙醇成分含量为:18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理化检验报告书;4、抽血及查获情况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青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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