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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莱阳市**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批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五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公司门前处,被莱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34.2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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