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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洙边镇界首**村人,农民,住**路**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沿34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驶至西五路与342省**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昊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9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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