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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韶关市翁某某坝仔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坝仔镇辉星村家中吃晚饭时就喝了酒,当天深夜驾驶粤FMF****号牌小型轿车出去和朋友吃宵夜时又喝了几瓶啤酒。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宵夜结束时还开车送朋友回家,然后才自己驾车回到家中。25日大约凌晨5时许,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刘某某又从家中驾车往县城龙仙镇方向行驶,途经坝仔镇三坑村罗屋组路段时,汽车往左边漂移撞上路边绿化树及灯杆,造成车辆、路灯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到场民警对刘某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含量为135mg/100ml,几个小时后带到翁某某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同日经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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