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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镇**村**社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B*****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不配合吹气检测,将其送至公安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2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2111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意见书、单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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