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于2020年5月1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22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三雅牌两轮摩托车(无牌照),沿科左后旗查日苏镇东散都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查获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4.讯问、抓获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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