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51975********,汉族,大学文化,籍地福建省武平1975年**月**日县,现住道**号。因3526251975********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武平县**政府1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平县**街道**号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长深高速公路B线3224公里50米路段碰撞路边金属护栏后继续行驶闽******裂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将车辆停在长深高速A线3179公里130米主车道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4mg/100mL。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蓝某某、钟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肖某甲;肖某乙福蓝某某司钟某某所胡某甲定胡某乙、胡某丙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查获照片、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立雄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087****;
2.案1395087****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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