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刘**,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径福清市天宝路大埔村大埔路566号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逆向占道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刘**受伤的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被送至医院救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管理所车辆查验,上述无牌两轮摩托车具有机动车属性。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查验结论;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文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并已了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一出租屋;
2.卷宗2册共计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