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9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清流县工业园区往清流县公安局方向行驶,行经清流县新一中十字路口左转弯时碰撞路中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1mg/l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清流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道路处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事故勘验照片等勘验笔录;6.新一中路口事故视频、公安局门口停车视频、交警大队修理厂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明
检察官助理:王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7689286010。
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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