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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汉族,专科毕业,党员,**负责人,住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3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弟弟在浦城县**酒楼吃晚饭,期间,一起喝了半斤白酒,至20时3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HB****小型轿车沿浦城县江滨路自东向西行驶,行经浦城县**路**号门口路段时,刮碰到在机动车道同向行走的行人苏某某,造成苏某某受伤及闽HB****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日,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9mg/100ml。同月8日,经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邹某某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刮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冲标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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