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5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载蔡某某、郑某某),从永泰县城峰镇洋亭路往城峰镇马洋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城峰镇水韵府小区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刘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6mg/100mL;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轻便摩托车范畴。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送被害人蔡某某、郑某某至永泰县总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某、郑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液现场检查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柯某某、郑某甲的证言;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抽血照片;6.光盘1张;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福 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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