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DB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街道***路县**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5月20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刘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3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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