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从南安市**镇**村出发,行驶至南安市**镇**村,后又继续驾车往南安市**镇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路**号门口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刘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同日23时17分许,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送至洪濑卫生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11月25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和机动车查询结果、车辆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文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