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41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与**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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