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宝骏牌普通轿车,沿登封市郭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告成镇五渡村五渡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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