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汉族,大学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单元**,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西100米处时, 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案发时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先超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