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刘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高速1218km**收费站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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