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沅江市**办事处**村边**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沅江市**局红绿灯附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IOOML,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 9MG/1OOML。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送检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在三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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