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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苗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在湖南省凤凰县**渔场吃饭,席间刘某某饮了半杯白酒和两罐啤酒。当晚21时许,刘某某驾车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黄丝桥往**镇街上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至**镇**路段时,与穿越道路实线左转弯的驾驶人麻某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被送往凤凰县人民医院救治。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报警后赶至该医院将刘某某查获。2020年6月29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9555mg/100ml。2020年7月1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案件移送告知书、户籍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麻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放弃伤情鉴定申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凤凰县**镇**村**坳**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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