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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6的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襄阳市樊城区梁坡村出发,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26 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邓文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村**组,联系电话:1326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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