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初中文化,从事养殖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住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3小型普通客车,沿S1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川市沉湖镇老塔村前路段,与某某某驾驶的鄂A****M小型轿(车载周某某、喻某甲、喻某乙)及杨某某驾驶的鄂A****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某某某、周某某、喻某甲、喻某乙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诊断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某、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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