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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住武汉市青山区**路**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于2018年2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硚口区交通大队查获(后一直未到交通大队接受行政处罚),于2018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和携带管制刀具被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2019年1月4日被网上追逃,2020年6月12号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23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建一路解放大道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78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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