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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3********,汉族,大学文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沿当阳市长坂路由天桥往长坂岗亭方向行驶,行驶到文化宫门口路段,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案发前刘某某因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其驾驶证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扣留。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9mg/l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806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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