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52****号牌小型非营运客车行驶至深汕特别合作区**镇**大道(**国道)**公司(755KM+800M)时,车辆与道路中央花坛碰撞后翻车,造成车辆及中央花坛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人员接警后将刘某某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索赔价格预算、领取车辆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结论、车辆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视频以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刘某丁,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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