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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3********,毛南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镇**村**号**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贵AX****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江干区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刘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84 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洁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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