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刘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汉族,泰州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某区**路**号(户籍地在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3日21时55分左右,醉酒后驾驶苏M****5号小型轿车沿泰州市姜某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现场查获车辆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理化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等;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伟

检察官助理:丁建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