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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9时37分许,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 沿兰考县张君墓镇大王庄村至郑集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集村北地时, 将由北向南行走在路面的行人张某某、庞某某撞倒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刘某某进行呼气测试, 实测值为211mg/100ml,后带其兰考县东方医院对其进行采血。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刘某某血样检出乙醇, 含量为218.5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2.书证:刘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4-02201号: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庞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诊断证明二份。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河南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195号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124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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