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住户籍地上海**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施工经理。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月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吃饭时饮酒,次日凌晨在歌厅唱歌期间再次饮酒,凌晨4时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冀E6****白色东南牌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衡水学院门口附近在车内睡着,9时30分许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