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号,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河家园二区门前,在靠边停车时,与张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相撞,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秦皇岛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46.3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办案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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