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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胡同**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区,群众,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高东街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176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霞

2020年817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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