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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间市**镇**村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76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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